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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为人进行贪污受贿的数罪并罚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但是拘役...
1、对行为人进行贪污受贿的数罪并罚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拘役最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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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主要客户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户是国家职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是,不要狭窄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的东西,要看是否包括财产和其他利益成分。这样的利润可以很快实现,也可以在未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犯罪对象的财产,必须具有物质利益,以客观形态存在的财产。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此外,对于受贿者来说,追求的利益可以是财产的价值,也可以是财产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199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立案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个人受贿金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金额不足5千元,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1)受贿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有关机构、个人、恶劣影响的;(3)强制索取财产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寻求利益,没有受贿的意图,后者以感谢的名义将财产送到家里,前者不知道,不能受贿。在实践中,行为者通常用各种巧妙的手法掩盖真正的犯罪目的,必须深入分析判断。例如,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寻求利益,收到财产,只象征性地支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隐瞒受贿行为的手段,应该受贿论处。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现行的刑法是按照贪污、受贿、受贿的数额来定罪量刑,分为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5千元以下四个档次来进行量刑。这次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对贪污、受贿、受贿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的规定了三档刑罚,并且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法、最高检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来予以确定。现行的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受贿、受贿犯罪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作出的,对于惩治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受贿犯罪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实行以来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这类犯罪情况复杂,情节差别很大,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受贿扶贫救济款项,有的贪污、受贿、受贿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等,这些情况就对一般的贪污、受贿、受贿情节要严重,如果单纯考虑数额很难全面的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仅仅由贪污、受贿、受贿数额决定了不同的量刑档次,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因此,针对上述问题,这次修正案草案有以下几点进步:1、贪污、受贿、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更加科学合理。修正案草案改变了仅仅以数额为区分量刑档次的规定,改为数额结合情节的区分方式。考虑到了实践中的复杂情况,能够使罪责刑相一致。同时,数额加情节也是许多罪名如盗窃罪等入罪量刑的规定方式,这样规定符合立法规定的发展趋势。2、贪污、受贿、受贿罪的规定更加简洁明了。现行的规定有四个量刑档次,四个量刑档次内又有不同情形,规定复杂,而且存在重叠。修正案草案由原来的四个量刑档次减少为三个量刑档次,相互衔接,适用简单。3、在刑法中不再规定具体数额,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法、最高检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来予以确定,也符合立法规定的发展趋势。这使得以后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形势的改变,不需要修正刑就可以改变贪污、受贿、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保持了刑法规定的稳定性。但是,这样修正后,不同量刑档次的刑期范围就显得重要。笔者认为,对贪污、受贿、受贿犯罪的主刑应当不低于有期徒刑,同时并处财产刑。即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应当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进行界定。同时,明确判处死刑的情形,以方便司法实践适用。
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而是分成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在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颜开对这一划分表示疑惑:取消对贪污受贿量刑具体数额的规定,对“巨大”、“特别巨大”这些用词,将来各级法院该怎么掌握尺度?是否有相关的具体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具体数额由两高解释便于及时调整”现行刑法中对于贪污受贿犯罪,按照“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4类贪污数额,分列出刑罚标准。这就是刑法受贿罪量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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