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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规定,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
《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规定,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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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公证具有其特殊性,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 (3)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因此,立遗嘱人需亲自持个人身份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所地办理。
《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规定,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是不能请他人代理公证的,但考虑到有些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请公证员到申请人住所地办理公证事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或者请求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公证遗嘱,遗嘱公证行为不能代理。而且应该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遗嘱人在公证人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授遗嘱,公证人员在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之后依法作出公证,出具《遗嘱公证书》,一式两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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