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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
行政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年,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则不再予以追究。至于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则以该特别规定所确定的期限为准。关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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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发生违法行为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者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持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案件诉讼时效是针对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权利人的,在法律的规定下,即使他们的相关权利受到了侵犯,但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已经到期之后,该权利人也没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的请求。但是,如果权利人在行政诉讼案件时效期限还未满时有要求对应的义务人,那么人民法院就有权利让义务人承担对应的责任。另外,行政诉讼时效期满之后,义务人虽然可以不用履行对应的义务,但如果权利人在提出请求时其权利受到了侵害,那么权利人的权利依然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也有责任处理相关案件。但是,如果在办案的过程中有发现当事人有故意延长事由或者故意中断事由的,人民法院可直接不受理此等案件。一般来说,行政诉讼案件诉讼时效分为两大类,它们可以按照时间和适用范围来进行划分,第一类是一般诉讼时效;第二类是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通常适用于普遍的一些情况,该诉讼时效的期限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通常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情况,换句话说,特殊诉讼在法律下有特殊的规定,比较特殊。当然,特殊时效还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短期时效:该时效期限可以不超过2年。一般有很多特殊情况,例如:当事人有在相应快递寄东西,但是后面东西有丢失或者损坏的。长期诉讼时效:该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限为20年,即使超过了20年,对应的人民法院也不会处理此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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