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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不能抵押,但可以质押。2、抵押和质押同为担保性的权利,抵押指的是将抵押物的占有进行转移的行为,而股权属于人身依附性的权利,是一种财产...
1、股权不能抵押,但可以质押。 2、抵押和质押同为担保性的权利,抵押指的是将抵押物的占有进行转移的行为,而股权属于人身依附性的权利,是一种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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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不能抵押,但可以质押。 2、抵押和质押同为担保性的权利,抵押指的是将抵押物的占有进行转移的行为,而股权属于人身依附性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股权的占有具有不可分割的人身依附性,因此,股权不能抵押。但是可以设定质押。股权质押,顾名思义,就是将公司的股权出质出去,所谓出质,“出”指的是向外,“质”指的是质押。出质的对象是公司的股权。指的是将股权作为担保方式进行质押的行为。 3、设定股权质押的意义在于,以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因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质权人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通过股票、股权的转让变现,并从转让价款中受偿,使债权得到清偿的一种行为。所以,股权不能抵押,只能质押。
股权不能作为抵押物,但股权可以质押。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存款单; (3)仓单和提单; (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质押的财产权。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存款。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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