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
合同诈骗罪未遂的认定标准:尚未能实际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基于合同诈骗犯罪属于结果犯,它的犯罪既遂与未遂应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作为区分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只有符合法定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才会立案合同欺诈。如果是一般民事欺诈,公安机关不会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一)个人诈骗公私财产,金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金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进行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凡是符合以下的标准,即符合单位合同诈骗罪,即符合了立案标准。 根据认定单位犯罪的基本条件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名为单位实为个人实施的合同诈骗罪: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2、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如承包人或承租人以承包、租赁经营企业为名义进行合同诈骗,所骗财物归属或基本归属本人的; 3、但所骗财物归属或基本归属单位的,应认定为单位合同诈骗; 4、以无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的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 5、冒用、盗用单位名义进行合同诈骗,所骗财物归属个人的; 6、但甲单位冒用、盗用乙单位名义进行合同诈骗,所骗财物归属单位的,则属单位合同诈骗罪; 7、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以本单位名义进行合同诈骗,且所骗财物归属个人的; 8、但如单位事后认可,且所骗财物归属单位的,应属单位合同诈骗罪。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1人已浏览
368人已浏览
435人已浏览
2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