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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
交警这样调解交通事故: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并对其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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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交警部门的调解不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必要程序。双方一致申请的,交警部门才会接受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交警部门一般会做以下工作(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二)宣读交通事故证明;(三)分析当事人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并对其进行教育;(四)根据交通事故证明确定的当事人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当事人分担的金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理费、折价赔偿费按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交警一般这么调解交通事故: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并对其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怎么调解: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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