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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包括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收款人...
2.有益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分为绝对有益记载事项与相对有益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就支票的有益记载事项只直接规定了支票收款人事项,即,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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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否可以更改,有以下两种情况;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这三类记载事项,之所以不得更改,是因为这三类事项内容的变动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会直接影响票据基础关系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票据金额的更改,会使有关的票据债权人应得的货币金额的数量发生变动;票据日期的更改,会影响票据债权人按时收取应得的款项;收款人名称的更改,会使得原来的票据债权人丧失应收取的全部票据金额。因此,为了切实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为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更改而受到侵害,因此,票据法规定了上述三类记载事项不得更改,并且明确了更改的法律后果是票据无效。 (2)对其他的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除上述不得更改的记载事项外,对其他的记载事项,原记载人是可以更改的。这是因为,其他的记载事项的更改,一般不会直接影响到票据基础关系中债权人的权益。如:付款人名称可以更改,但是收款人(票据债权人)虽然不能从原付款人收到款项了,但是却可以从更改后的新付款人收到款项,因此,并不会从根本上损害收款人的权益。但是,这种更改,只有原记载人有更改权。这是因为,原记载人在记载某事项时,即对该事项承担了义务或担保责任,如果其他人对该事项进行更改,就变更了原记载人应尽的票据义务,从而破坏了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是不能允许的。此外,还要求原记载人在更改这些记载事项时,必须由本人签章证明。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一是证明该记载事项的更改是由原记载人进行的,是原记载人的意思表示;二是表示更改后的记载事项,仍由原记载人承担法律责任。
1、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 2、中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中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
严格来讲,当月保险中单位应缴部分还是应由单位来承担.社会劳动保险是以月为单位来缴纳费用的,无论你这个月出勤几天,都应该缴费。何况你是15日才离职的,一般多数地区均需在10日前确定当月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也就是说,在你离职前,社保处可能已经要求单位将应增减人员呈报上去了,基数已经核准了,除非单位为了你再去和社保处协调减员,否则到月底缴费时应该包括你。 当然,需要你承担的个人部分,还是应该个人支付,工资扣款不足的,可能到你转移保险关系时,单位会让你补齐.如果你是单位管理者,建议你还是宽容些,给员工缴费了吧,通过企业和社保处沟通,完全可以将员工在缴费前减员,省下几百块钱,如果人不太多,就没啥意思了,让在职的员工有种兔死狐悲的感觉,离开的员工有怨言而到处诋毁企业,还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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