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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年 对偷税行为的处罚: (1)对纳税义务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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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院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规定(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最高院新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规定新在哪?2015年7月20日最高院修订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具体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二是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三是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一、旧限制消费规定的大致内容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该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明显的效果。但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该解释部分规定需要进行及时修改。二、新限制消费规定的内容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 (一)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原“限制高消费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的限制,侧重于对各种大肆挥霍、奢侈消费行为的限制,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但因不同地区收入水平及被执行人情况的不同致使“高消费”的标准难以统一界定。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财产,人民法院均有权采取执行措施。作为信用惩戒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大惩戒力度,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空间,对被执行人一些非高消费行为依法也应当予以限制。据此,此次修改首先将原司法解释名称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并对主文中涉及“高消费”的内容全部作相应修改,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二)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是人民法院对具有不同拒不履行情节的被执行人依法可以采取的两种不同制裁手段。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恶意更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各种方式的信用惩戒。对失信恶意更高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全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次司法解释修改对此项内容予以明确,有利于两个司法解释在适用上的衔接。 (三)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 2、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3、在严格限制的基础上,设置了权利救济程序。明确对相关责任人员因私以个人财产进行的消费不予限制,其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查证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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