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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
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但如果借条存在必要记载事项的缺漏、书写笔迹、材质凭肉眼即能看出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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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但如果借条存在必要记载事项的缺漏、书写笔迹、材质凭肉眼即能看出异常之处等情形,借条持有人即债权人有义务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就其抗辩主张的债权受妨害或者受制约、债权已经消灭或者部分消灭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一般而言,借条作为直接证据,能够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日期等借款关系的主要内容,但就款项交付情况,特别是金额较大的款项交付,应结合款项交付凭证加以判断。如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应提供银行资金往来凭证;如款项系现金给付的。如款项系现金方式给付的,债权人不能提供款项交付凭证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
证据收集。能够通过合法手段收集到的,一定尽力收集;注意保证证据的原始状态,切忌弄巧成拙,自欺欺人;不要相信所谓的调查公司,他们大多是收钱之后不办事,也办不了事。取得证据之后,最好转移保管,可以考虑交由律师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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