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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诈骗案中,手机的扣押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2024-12-14
如果在公安单位临时扣留的移动电话与案件无关,则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其归还给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对于被鉴定为与案件无关的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信件、电子邮件、电报或已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以及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过准确无误的核实后,应立即解除相应的查封措施和扣押措施,并将这些财物及时返还给原所有人或持有人。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在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过程中所发现的多种财物和文件,如可以用来证实嫌疑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是否清白无辜的,那么这些财物和文件都应被依法实行查封、扣押行动。但若证实与案件无关者,则不应进行查封、扣押行为。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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