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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准予离婚。但是,在实践中,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非常困难,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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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如朋友、亲戚或邻居,除了证人证言外最好再辅佐以其他的证据,这样被法院采信的几率高。
可以收集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分居两年。最重要的是证据能够证明只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比如体现二人感情差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收集两年分居证据: 1、双方签订的书面分居协议或其他可以证明分居协议的材料; 二、异地居住证、租赁合同; 3、邻居、亲属证人证言; 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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