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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高(中)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归国人员、科研人员等创办的中小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中小企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享受期内不超过十二个月的,作为生产扶持资金;符合就业资金补贴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就业补贴。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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