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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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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③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如果当事人拒绝补办结婚证的,则以非法同居处理,不予受理离婚请求。
事实上,婚姻财产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婚姻与普通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但自1994年2月1日以来,中国没有事实婚姻,而是非法同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与赠送关系进行比较处理,一方向对方索取的财产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84)法律事务第112号《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事实上,婚姻离婚是男女双方共有的财产,按照双方占有的财产份额分割。同居期间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也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个人所有财产归所有人的,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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