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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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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彻底执行。 诉讼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1、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能实施某种行为或发生其他原因,致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2、申请人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申请,采取保全措施。3、诉讼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会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 诉讼保全的流程: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有效的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有缔约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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