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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
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故意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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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
无意间损坏他人财物的立案标准是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无意间损坏他人财物,不属于犯罪,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立案处理。 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是要有犯罪事实,但是无意间损坏他人财物的,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其责任,只需要进行赔偿。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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