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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三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如果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三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如果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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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以上,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时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行使受到影响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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