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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所谓优先权,是指某个特殊债权关系中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所享有的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偿的权利。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所享有的优先权称为一般优先权,而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所享有的优先权称为特别优先权或优先受偿权,本意是指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偿的权利。优先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优先权的法定性表现在:优先权的顺位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不管是数个优先权竞合,还是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法律往往对优先权的顺位直接做出规定。因此,如果你债权如果不存在被担保等情形,则应和其他的普通债权一样受偿,不享有有限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的意思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人。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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