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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不是形成权。形成权主要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
1.不是形成权。 2.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行为(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产生、变更、终止)的权利。形成权是形成法律关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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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 (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 (2)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3)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象而不存在。(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议订立的合同,不应为“效力待定”,而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决定合同有效、无效。(1)表现代理制度确定了此种合同有效与否的标准。(2)此类“效力待定”合同应确定地有效或无效。(3)此类“效力待定”,也无存在的依托。(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同样不能认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双方的行为都与各自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外,其余的都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合同应做区别。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这样处理: 1、效力待定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的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经过监护人的追认,合同才有效。 无权代理或者超越代理权人签订的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合同才有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过追认之后,合同自始有效。 2、效力待定的合同变为无效合同 如果效力待定的合同没有经过追人权人的追认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合同就自始无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有追人权的人拒绝追认或者在一个月后还不追认的,合同就无效了。 法律还赋予了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就是善意的相对人自知道自己与对方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并且还未经过追认的,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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