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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程序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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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具体表现为: (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我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该外国公司必须在我国就其分支机构的设立进行登记。这既是我国主权原则的体现,又是我国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需要。 (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我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应遵守的中国法律,既包括我国法律中适用于所有公司的法律规定,也包括仅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适用的特别法律规定。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除我国法律予以特别规定的外,与我国的同类分公司所负有的义务基本相同。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必须向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备案,在审查通过后执行,另外还需要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承担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在撤销时必须偿还债务,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分行、分所、办事处等经营或办事机构。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并通过该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证书或者委托书,在我国境内指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值得注意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具有自己独立的名称、财产和组织机构,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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