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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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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核发线路经营许可证的;(二)拍卖、重复授予线路经营许可证的;(三)未依法核发车辆运营证的;(四)未依法核发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的;(五)未依法发放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而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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