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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要看是否符合以下要件: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
应这样认定商标侵权: 1、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 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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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这样认定商标侵权: 1、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 3、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了帮助型商标间接侵权,即故意为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市场开办者故意为商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提供经营场所的便利条件,依法构成帮助型商标间接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将帮助型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明确界定为“故意”。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侵权行为存在,而追求或放任侵权行为发生。因而,构成“故意”的前提是“知道”。然而,关于“知道”的解读,存在诸多争议。就“知道”标准而言,包括“明知”“应知”和“有理由知道”,“知道”的内容也有“概括知晓”与“具体知晓”之分。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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