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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错误监视居住的赔偿标准是每日284.74元,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
错误监视居住的赔偿标准是每日284.74元,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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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监视居住可获国家赔偿吗的答案如下,: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1、国家赔偿法没有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的范围,大多数司法机关都以监视居住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有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才是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唯一条件,错误监视居住不是赔偿法中规定的情形而决定不予赔偿。 2、《国家赔偿法》不排除错误监视居住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作为规范国家赔偿制度的专门性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对错误监视居住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没有排除这种赔偿责任。该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监视居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逮捕措施以后,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家庭状况的原因或案件诉讼时限的需要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其符合采取逮捕措施后的前提条件,又有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的后果要件。因此国家赔偿法已把错误监视居住隐含在刑事赔偿范围内。 3、错误监视居住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免责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并没有对错误监视居住排除在国家赔偿之外,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规定,公民因错误监视居住提请国家赔偿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申请理由充足。 综上所述,错误的监视居住虽然会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但是错误监视居住并不在国家赔偿适用范围内,所以被错误的监视居住国家赔偿申请受理的可能性非常的低,但是这并不代表没有可能。如果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够充分,且在成为监视居住过程中确实有明显被侵权的证据,那么法院在核实后自然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诉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被监视居住者其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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