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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司法执行管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要进行当场宣读,但是执行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进行上诉...
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被告是固定的,不存在不适格的问题。当然如果被告是不适格的,不就证明是执行案件甚至是判决、调解的案件主体有问题吗那就不是执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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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是普通程序。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发生于执行程序中,在普通程序中不存在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收到执行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执行异议之诉原告上诉状可以这样写:原告:张**,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身份证号码:被告:张**,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 第三人:李**,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 第三人:张**,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杨**,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诉讼请求: 1、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办事处的房屋《(2013)龙执字第156号执行裁定书》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1日,原告(案外人)收到龙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豫0506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与第三人在2012年2月2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且原告以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购买了位于阳市北关区豆腐营办事处曙光小区他的房屋,原告自2012年3月份开始居住在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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