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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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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二)制定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和规范;(三)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四)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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