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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查明不符合以下条件,一般不需要返还。(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
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属于婚姻事实已经达成,法律支持不退还。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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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返还请求的处理,主要表现如下:(一)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二)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三)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四)虽未办理登记,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五)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返还;(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返还。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依据法律规定,彩礼钱需要退还给男方的,但是双方存在同居生活的,彩礼钱返还部分或者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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