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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程序】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三是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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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后还执行。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如下: 一、被执行人应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决定而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被拘留人提出申请要求暂缓执行拘留。 三、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四、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了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了保证金。保证金必须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三是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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