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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受让证券营业部应向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二)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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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批准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点开业的同时,向其颁发《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证券公司因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点迁址、互换、受让或其他因素变更证券营业部营业地址、主要负责人,经批准后,应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证券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审核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审核意见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复议。
证券营业部迁址前,原有客户应得到妥善转移;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前,原址必须停止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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