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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原劳动部的劳动关系指导意见,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几个,如企业条件、劳动者年龄条件、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上述几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只要具备了上述条款,无论其名称是否是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也构成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同时,因劳动合同本身是由企业提供的文本,劳动者只有签与不签的表示,而不可能完全平等。所以在劳动关系中,适用于普通合同的显失公正显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尤其企业单位无权提出合同显失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我们可以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分包范围,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在工程分包常识中:根据第二十四条,我们可以知道建筑工程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和发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项目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不得将一个承包单位应当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一个或多个建设工程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人,但不得将一个承包人应当完成的建设工程分包给几个承包人。二、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合同,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商采购的,发包商不得指定承包商购买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或者指定厂家和供应商。就工程分包常识而言,发包人不能指定工程承包人进行采购。三、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禁止建筑企业超出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或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企业名义承包项目。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也就是说,承包工程的单位只能在自己依法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不得超过资质。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施工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因此,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作为工程总承包的主体施工必须自行完成。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是违法分包。因此,定义主体结构的内容与总承包商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围有关。总承包商分包主体结构范围内的项目,即使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也是违法分包。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也就是说,总承包商分包主体结构是违法的。
以下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你可以参考。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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