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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原告应收集以下证据:1、的证明材料(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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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题中的老公不拿妻子当回事,可能就是对婚姻关系的一种极度漠然的态度,所以通过相关的证据其实能够向法庭证明婚姻关系已经濒临破裂了。而且,如果对于老公不拿自身当回事的这种态度非常的在意,也已经下定决心要离婚了的话,肯定也不是老公不同意离婚就不能离了,通过法院强制判决离婚也能够从不幸福的婚姻中解脱出来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了解更多离婚诉讼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提出证据的原则,原告在起诉前,一般应收集离婚案件需要收集哪些证据(1)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明书、结婚关系证明书、户籍簿、身份证明书。2、涉及到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的证明。3、证明被告失踪的,应提交被告居住地或常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证明。(二)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提交法医学鉴定,提交证人。2、涉及毒品、赌博行为的,应当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发行的证明书,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交处罚决定书或判决书。3、有重婚行为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明书、儿童出生证明书、居住证明书、照片、录音、录像、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发行的证明书等证据。(三)一方养育孩子的证据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必须提交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书,或者提交居住状况的证据。2、如果涉及10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应提交儿童本人愿意跟随父母生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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