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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移交检察院不是一定等于结案,应分情况讨论。如果检察院认为没有起诉的必要的话,就可以结案。如果检察院认为要继续起诉的,就不能结案,要将相关...
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的,受害人需要去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对案件作出处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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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还是检察院内部由其侦查监督部门移交公诉部门,都说明案件立案侦查阶段已经结束,然后检察院公诉部门应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如果满意,应在办案期限内移送法院起诉;如果不满意,一般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如果不行,应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撤回。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的程序:检察院必须审查公安机关移交的证据,决定是起诉还是补充侦查。然后向法院公诉。
如果有了新证据还是会进行追究的。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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