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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城管执法、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林业、建设、海事等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胶州湾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的,由海事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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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城管执法、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林业、建设、海事等部门以及其他行使胶州湾保护管理职权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对接到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部门处理。行使胶州湾保护管理职权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的举报人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环胶州湾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对胶州湾保护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拆除。
行使胶州湾保护管理职权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二)违法批准围海、填海的;(三)违法批准使用胶州湾海域建设输油管线的;(四)违法批准改变或者占用胶州湾内的自然岸线的;(五)违法批准改变胶州湾湿地属性或者占用湿地的;(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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