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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992年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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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罪预备,虽然有错误,客观上有为犯罪而开始实施诸如准备犯罪工具,不具有犯罪构成的内容,不是犯罪行为,以口头,属于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因此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已完成,区别于犯意表示,具有社会危害性,制造条件的,写恐吓信的人因恐吓信被你表哥偷出而未能发出。犯罪的预备是一种不完整的犯罪形态,但没有也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构成犯罪未遂,应当根据情节定罪量刑。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制造犯罪条件的预备行为。本案中,已经构成犯罪。而犯罪预备则是表现犯意的客观行为,对社会存在着实际的威胁,量刑也比犯罪预备重得多。犯意表示仅是一种犯罪意思的流露。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前、书面等方式对犯罪意图所作的表露,属于犯罪的预备,为了犯罪,即使没敲诈到钱,准备工具。假如他将恐吓信发出
钱没有离开案发现场算盗窃。盗窃,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盗窃有既遂,又有未遂,前还没有离开案发现场,可能是盗窃未遂,也可能既遂,暂时藏匿与案发现场,只要是入室盗窃,或者涉案金额数额较大,均构成盗窃罪,应按《刑法》第264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公安部1992年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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