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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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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涉及工资的情况很多,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第四款规定,不定时工时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不办理审批手续。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适用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
提起诉讼 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予受理仲裁决定或通知书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我被恶人诬陷.无端打伤,经公安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现已由法院审理我起诉的医疗费赔偿2300多元一案,我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按最高院司法解释,要有“严重后果”,这使当事人困惑,也使法官审理时尺度难定,该如何才可打精神损害官司?二.在上述医疗费赔偿案中,被告凶恶打人伤了自己的右手母指关节,被告反诉赔其医疗费300多元,我发现法院法医在医疗费证书审核不公正客观,请问我该怎么办?法院法医在文证审核时有无法定工作程序?如何判定药费合法合理?要不要到医院查核?上述敬请指教,!答复: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根据该规定,你被人诬陷和打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依据你说的情况,被人打伤为轻伤的,危害后果不是很严重的,人民法院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请求可能会不予支持,但是你提到被人诬陷,如果对方对你的名誉和精神确实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对于第二个问题你说的不是很清楚,如果你认为是被告伤人时将自己的手指弄伤的,你应当拿出证据证明其伤害是自己伤人造成的,而不是去查证医疗收费是否公正。同时如果你认为其诬陷你是因为对方反诉的,你也应当拿出证据证明。至于文证审核你没说清楚是什么文证,究竟是医院开具的发票还是伤情鉴定的文书?要判定药费合法合理要根据对方具体的伤情结合物价部门所规定的医药价格来审核该药费是否合理,对这一点,法院会经过审核后再作出判决。如果你要在庭前提出对方的药费不合理的,也同样要拿出证据,你可以到医院及物价部门了解情况,对不便于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代为收集。(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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