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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没有终身监禁这一刑罚,但是在2016年我国加大对贪污受贿罪的惩罚力度,规定今后犯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要看是否在精神病发病期间,如果在发病期则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在发病期间,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神经病杀人怎么判刑以及责任多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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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终身监禁不属于独立的刑种,也不应当被认定为一种死刑替代措施,它仅仅是无期徒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废除死刑是世界趋势,也是我国刑罚发展的目标,但是我国目前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因此在贪污受贿犯罪中适用终身监禁符合当下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形势,能够起到震慑作用,符合民意。但是,不能因为终身监禁保留了罪犯的生命就认为这种制度一定就优于死刑。刑罚轻缓化不仅体现在死刑数量的减少上,更需要刑罚质量的轻缓。终身监禁是一种将罪犯永远关押在监狱的刑罚,完全没有考虑到长期监禁对罪犯心理的极大迫害,而且我国目前针对暴力型犯罪也仅规定了限制减刑,对非暴力犯罪的贪污受贿犯罪却规定监禁终身,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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