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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相关知识须知: 1、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
订立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协议内容合法、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的,就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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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的规定期限内将所有出资缴纳完毕。所谓退出股权,实际上是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转让股权时,没有将原出资缴纳完毕的,应当区分两种情形具体分析:一是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自己瑕疵出资的事实如实相告,致使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仍然愿意受让股权的,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二是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了自己出资瑕疵的事实,致使受让方签订合同时不知道这一事实,并因此而受让股权的,则受让方有权以其被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股权转让合同。但是撤销或变更的权利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1年内有效。建议拟定完备的股权转让协议操作股权转让并依法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拆迁补偿协议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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