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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立案后,是否可以更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2024-11-07
根据中国大陆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一十一条相关法例规定,当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均对某一事项产生异议时,应首先由人民法院进行充分核查和甄别,之后再依据核查结果加以判断是否应当正式立案受理。这就意味着,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认定,将严格遵循其在提出申请时所具备的身份条件。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状况发生了变化,则必须先经由法院进行严谨的审核和确认,方能继续推进执行工作。举例来说,倘若申请执行人不幸离世,那么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欲接替其继续执行该项事务,便需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死亡证明、遗嘱或者继承证明等相关文件,待法院完成核实并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执行。同样地,如果申请执行人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其执行身份,如因个人原因而无法继续执行,也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核和确认,在获得批准后,方能继续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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