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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可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
债转股对象和条件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权银行和企业根据国家政策依法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债权及价格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对于涉及多个债权银行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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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四)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八)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章程中载明;(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同时符合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市场化措施向合格投资者真实转让所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风险管理机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其设立的附属机构应当加强并表管理。控股或参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商业银行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之间应当建立防火墙,在资金、人员、业务方面进行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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