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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一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
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绝户的,承包方自然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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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权30年不变,死后可以继承,但是如果是五保户没人继承,那么村里当然要收回重新分配了。
要看土地性质。如果是农村荒山荒地承包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在合同承包期未满的情况下收回土地,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指农村耕地承包合同,发包方是不能收回承包地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还是你父亲的名字,可以要回来,但要给他们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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