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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变更。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企业或主管部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三)企业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四)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下):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及《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全套资料。住所(经营场地)变更:1、属企业自有房屋,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2、属房地部门公房需征得房地产部门同意;3、属租赁房屋,需提交《租房协议》(租赁期限一年以上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及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4、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变更:1、企业主管部门对新任法定代表人任职和对原法定代表人免职的文件;2、法定代表人简历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范围变更:如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有效许可证复印件。注册资本变更:1、隶属法人单位在资信表上盖财务专用章;2、隶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法人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经营期限变更:联营企业经营期限变更需提交变更后联营协议。隶属关系主管部门变更:1、企业原隶属法人和现隶属法人签订的分别同意转让接收企业的协议书(明确企业财产、债权债务及分支机构处理以及人员安排等法律关系),并由双方盖章;2、原、现隶属法人的行政主管单位签署同意变更的意见并盖章;3、现隶属法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1、企业变更上述登记事项,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企业章程修正案及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企业申请所有提交有关法律证件复印件,均应自被证明单位盖行政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可以变更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变更所需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3、新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名); 4、股东会决议、决定(全体股东签名); 5、营业执照正、副本(工商局要收回); 6、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增加注册资本所需要,公司加盖公章); 7、新的租赁合同一式两份(地址变更、执照延期所需要,客户提供)。
公司变更仅涉及名称变更的,不包括注册地址变更、注册资金变更、股东变更的,分公司名称变更流程及所需资料如下:以下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当出示原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5)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办理完毕所有变更手续后,在领取新执照时需将原执照所需的全套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以及原执照正副本交回登记机关注销后(一般城市的营业执照无配套IC卡,仅《组织机构代码证》颁发IC卡),方可换取新的公司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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