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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生产假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2021-10-12
客体方面。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确立了保证药品质量、提高药品疗效、保障药品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危害了大众的健康。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为贯彻该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方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了药品生产、药品标准、药品生产技术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内容。《刑法》第141条2条规定,本条所谓假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是假药和假药处理的药品,不是药品。的双曲馀弦值。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根据法律对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有一种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被视为一种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处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表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主体方面。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盈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盈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者的主观是故意在生产领域制造假药,也就是说,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对此抱有希望和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必须具有知道是假药销售的心理状态,不知道是假药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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