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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
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能向原告或其他证人收集证据。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要遵循的“先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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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有权收集和补充证据,所以行政复议提供证据不是主要靠你来完成,复议机关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用于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但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理由有二:第一,被告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这恰恰说明了被告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时主要证据不足。如果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显然有悖于“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第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该条的规定中暗含着,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提给谁要看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对县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申请人对公安浦东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海市公安局或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申请复议。例如,申请人对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可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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