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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私家车租赁给一个开公司人,有签订租车为一年的租车合同。租金为1800元每月7号交,押金也是1800元,等于才押他一个月的押金。于2015年3月份签订合同后对方开了5个月到8月份。说漏机油需要修理,而且修理费要我出并且不再继续租用,还有19条违章共3000元的罚款没有交(在产生几百块钱的时候就开始催他交但对方总是拖延时间,一直到现在还没有交,有故意耍赖违约的意向)。但是这些都在合同里写了都应该他来履行,可是他不履行合同。给他协商后他却说押金1800元加上最后一次交的租金1800元共计3600元充当交罚款。修车费另外再谈。面对这样无赖不合理的租车人我想依据合同来起诉他,修理费他出,罚款他交,押金也不退。因为他没能租到合同期满!所有的费用产生都是他在使用中产生的!只知道他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还有公司地址和他的手机号!当时给他要身份证复印件一直拖延至今没有给我。我的目的就是起诉他违约合同,并把他在租赁期间产生的交通罚款交齐,车辆修理费给我,还有违约不再租的剩下其余月份租金也全部赔偿给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看具体情况定。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抵房租。押金来抵销租金,是出租人的权利,不是承租人的权利,所以在法律上承租人若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主张要定用押金来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办法》之规定: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房屋拥有人可以和承租人协商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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