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也可以先租后买。租金以成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开发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开发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7人已浏览
271人已浏览
251人已浏览
3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