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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出版淫秽物品牟...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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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淫秽书刊 1、淫秽书刊与色情出版物不同。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规定: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内容有淫秽的成分,对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影响,并且缺乏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出版物。提供书号出版色情出版物的,只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2、正确划分淫秽书刊与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所谓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是指在出版物中夹杂着低级庸俗,妨害社会公德,缺乏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会对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危害的内容,但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的出版物,如描写性心理、性行为,宣传性自由、性开放的观念,具体描写腐化堕落的行为,足以导致青少年仿效的,具体描写诱奸、通奸、淫乱、卖淫细节的,具体描写与性行为有关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等疾病,令普通人厌恶的等等。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1、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两个。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书号,侵犯了国家对书刊出版的管理活动;其次,当被出卖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时,客观上又造成了淫秽物品的广泛传播,从而又进一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各种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书号是书刊得以合法公开出版的凭证,为他人出版淫秽书刊提供书号,本质上就是帮助他人出版淫秽书刊。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书刊罪。
1、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两个。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书号,侵犯了国家对书刊出版的管理活动;其次,当被出卖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时,客观上又造成了淫秽物品的广泛传播,从而又进一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各种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书号是书刊得以合法公开出版的凭证,为他人出版淫秽书刊提供书号,本质上就是帮助他人出版淫秽书刊。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书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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