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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和报复陷害罪二者主要区别是:1、犯罪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
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体不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一般是司法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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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而后者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二)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后者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 (三)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后者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行为人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
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都表现为陷害他人,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定报复陷害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则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什么是诬告陷害罪 1、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 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 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 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就构成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陷害罪。 2、诬告陷害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但是,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成为刑事侦查的对象或卷入刑事调查或刑事诉讼就构成犯罪既遂。被诬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诬告陷害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其动机可多种多样,但不管其动机如何,其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这一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诸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升迁而捏造事实诬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构成本罪。
徇私舞弊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区别在于: 一、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二、客观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三、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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