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事实材料、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 1、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
行使诉讼的原告需要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并提交起诉被告不作为的事实材料和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所以,举证期限是由法院决定,一审不少于十五天,二审不少于十天,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提交答辩状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选举代表人进行。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的,应当经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提起诉讼,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上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6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87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