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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口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1)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校方管理虽有不当,但与学生死亡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严格来说,校方可以不承担责任。 19岁的学生在法律上已经属于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谢某离开学校后未到校上课,学校未通知其家属,在管理上有欠缺的地方,但是,学校并无法定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要通知家长,学校的管理瑕疵并不会导致学生死亡。 另外,学生死亡的地点是在家里,学生回家后,学校即不再承担对其管理的义务,也无须对学生的行为承担责任。 这样的回答很残酷,虽然学校在管理上值得反思,但法律可能无法支持学生家长的要求。
对于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的都是未成年人,如前述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下河游泳的危险,但却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导致溺水身亡,确实令人痛心、揪心。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若让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确实勉强,但其他方面有没有赔偿责任要看溺水身亡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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