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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抚养费相关规定是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
若系判决离婚,并且判决中确定了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只能申请执行进两年的抚养费;若是协议离婚,建议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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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无论任何一方,都仍然要负担子女的抚育费,这一点并无争议。然而当父母一方不能履行相应的义务时,人们对该由谁来行使抚养费的追索权利却产生了重大分歧,即子女抚养费的追索权的主体是子女?抑或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追索权究竟是子女的权利还是父母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享有抚养费追索权的权利主体是子女,其理由是子女为被抚养人,抚养费是其个人成长所需并为其所用的,其是当然的权利人,而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故均是义务人,而非权利人。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子女仅仅是抚养权权利的产生基础和标的,是权利所指的义务对象,而非权利人本身。其父母均为义务人,但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并且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权利可以因多尽了义务而派生,即权利来自于多尽之义务。 故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应为多尽义务之父或母,而非子女本人。该权利其实质应为多尽之抚养义务而派生出来的追索权。
1、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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