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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之后,该合同自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了,也就可以认定为该合同不存在,此时无需再申请认定合同无效,申请撤销和申请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因无效原因无效,可撤销要件如下: 1、有可撤销的原因,如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签订合同; 2、撤销合同的权利行使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行为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九十日内,不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明显不公平的合同(订立时)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另外,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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