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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现在才给你作出解答:一,对于你讲的洞头的房子,要看你父亲是否与你奶奶签订有书面的协议或你奶奶是否承认该房产是你父亲以你奶奶的名义购置...
一房多卖监管责任是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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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能起诉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写进产权证,因为房子应该是你们的家庭共同财产。因为以前房子是登记的名字,这次房产局登记你父亲的名字的可能性较大。 因为这是家庭共同财产,你父亲对外卖给别人时就经过你们其他人的同意的,但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你父亲的名字,对外具有公信力,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话,他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成立的。除非房产证中写你们几个都是共有人,这样最能保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一、中介收费标准 1、中介费:一般现金按1%,贷款按2%计收中介费, 2、贷款服务费:按成交额1%收取。 3、担保费:个别中介公司额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务费,俗称“担保费”。 4、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 5、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 6、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 二、中介费收费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2011年,为规范住宅买卖经济服务市场价格行为,降低住宅买卖经济服务费用负担,北京市发改委与住建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1、《通知》规定,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不超过2%。2、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其中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议定。3、《通知》中也注明收费标准可以下浮,少数特别复杂的住宅买卖经纪服务,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即:二手房中介费为成交总额的2%,少数特别复杂的可上浮至2.2%。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及还贷购房款共计元人民币; 2、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购房款利息共计元人民币; 3、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薛某与被告薛乙系姐妹关系,一直以来,双方经济往来频繁,而且,基于姐妹真情及日常行为习惯,没有刻意对每一笔财务交割书写凭证,更没有专门签订书面合同2006年5月30日,原告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1623000元人民币,原告首付1282700元人民币,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支付2006年9月14日,原告办理入住手续,但尚未取得产权证200年月日,被告薛乙声称自己非常喜欢原告所购买的该房屋,并要求原告将房屋转让给自己原告基于亲情考虑,随即同意但表示需要开发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200年月日,三方在签字,变更房屋购买方为被告薛乙200年月日,被告薛乙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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